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号)精神,青南三州乡镇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着力推进职能转变,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理顺县乡村关系,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着力推进职能转变
乡镇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三农”工作。主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牧区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牧区和谐全面履行职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强化为农牧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完善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职能。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稳定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牧民的主体地位和权益,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组织农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服务,推动农牧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技、生态保护、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整合服务资源,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办事,为农牧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
加强社会管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强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推动农牧区民主政治建设和村民自治,提高基层自治能力。
二、增强公共服务能力
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创新管理体制,整合经营指导、劳动就业、草原管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生态旅游、社会保障、农牧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职能,着力解决事业单位规模小、功能单一和服务能力弱的问题,不断加强农牧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综合设置乡镇事业单位。其中,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设2个服务中心,其他乡镇设1个综合服务中心。人口居住相对集中的乡镇可设立办事大厅为服务窗口。
农牧区小学、乡镇卫生院、畜牧兽医站实行由县主管部门管理为主、乡镇政府协管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挂“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
积极转变乡镇事业单位服务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上门服务”、“流动服务”、“代理服务”的方式,为农牧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农牧民群众的服务需求,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积极探索乡镇机关公益服务的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组织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服务“三农”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
上级党委、政府要为乡镇转变职能创造条件。增加财政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增强乡镇履行职责的能力。严格控制对乡镇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治理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乡镇的考核由县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不属于乡镇职能的事项不得列入考核范围。上级部门派驻或设在乡镇的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三、理顺县乡村关系
理顺县乡村关系应坚持以人为本,有利于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
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突出管理和服务重点,各行其职,各负其责。确需乡镇配合的工作,应加强指导,提供财力保障。能够方便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就近办理和审批的事项,应尽量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办事程序,不提升管理层次,不增加管理环节,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乡镇政府应突出职能转变的重点,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规范行政行为,建立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增强事业单位的服务功能。对由上级政府主要承担的事权,要积极配合。要加强对派驻乡镇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尊重村社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和自治权益,改进工作方式,帮助提高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
四、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乡镇机关只设置综合性岗位。包括组织建设、纪检监察、宣传统战与民族宗教、工青妇、文秘、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信访、人民武装、农林牧水、国土资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统计、财政资金管理、扶贫开发、民政、文教、卫生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城镇建设与管理等岗位。其他有关工作,应尽量归并到职能相近的岗位。
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调整人员编制。乡镇一级行政编制应在县内调整,事业编制可在地区内调剂,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乡镇领导职数按照《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1年乡镇领导班子换届工作的意见〉通知》(青办发[2011]25号)严格执行,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
乡镇机关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所需工勤人员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从乡镇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的专项补助和公用经费中解决。
继续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互配合协调的约束机制,定编定岗后的乡镇工作人员实行公示制度。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使批准成立的机构与实际设立的机构相对应,编制与实有人员相对应。上级部门不得以机构“上下对口”,或以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严禁上级机关挤占乡镇编制。对违规设置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超编制配备人员的,按照中纪委《关于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查处。
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乡镇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强化职位管理,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新录用公务员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进行。
乡镇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岗变薪变,合同管理。改革后出现的空缺岗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及时补充工作人员,严格控制非专业人员挤占专业技术岗位。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岗位绩效考核工作。
乡镇机关要强化机关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用技术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为“三农”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