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属单位
省编办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下设西宁、海东等八个市、州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46个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所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10个。
(二)人员构成
截止2016年8月,全系统共有编制325名。其中行政编制233名,事业编制92名。实有人员287人,其中:行政人员207人,事业人员79人,离休1人。
二、收支预算总表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此表中支出情况分别按资金来源、项目类别、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反映。其中,在支出项目类别分类中,基本支出是指全省编办系统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支出是指全省编办系统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等项目支出。
(一)收入情况
编办系统本年度预算总收入为5135.75万元,均为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比上年增加838.12万元,增加19.5%,主要原因2017年度项目资金增加,系统行政、事业人员增加,在职人员政策性增资等。
(二)支出情况
本年度支出预算5135.75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1.基本支出4718.7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支出4218.86万元,公用经费支出499.89万元;2.项目支出417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802.3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56.84万元,医疗卫生451.6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24.9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工资福利支出3701.8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916.8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17.01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
省编办系统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499.89万元。
三、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说明
本表按资金来源、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中所有支出的总体情况。
(一)资金来源
一般预算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预算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包括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支出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
一般公共服务,指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包括全省编办系统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全省编办系统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离休人员工资、死亡人员抚恤金及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住房保障支出,指集中反映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全省编办系统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四、支出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按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省编办年度部门预算中所有支出用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总体情况。其中前三项反映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五、项目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按功能分类科目和资金来源编制,反映省编办2017年度部门预算中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省编办2017年未安排政府采购。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省编办机关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三个项级科目。1.住房公积金: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购房补贴:指1998年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以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财政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是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