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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解读
时间:2022-09-09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对青海长期以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实践的高度总结,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总体要求,贯彻落实了青海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的战略部署,为推动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依法规范和引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青海多民族集聚、多宗教并存、多文化交融,现有汉、回、藏、土、蒙古、撒拉等55个民族,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47.71%。青海共有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28个民族乡,是除西藏之外的第二大藏区,也是内地联接西藏、新疆的战略要地。

    长期以来,青海省委、省政府立足特殊省情,牢牢把握民族团结进步这条生命线,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18年年底,青海颁布实施140多件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13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完善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构成的具有青海特色的民族法制体系。全省6个自治州制定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对依法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总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地方性法规,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大省建设,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聚焦新时代新思想新要求,切实把立法与中央和青海省委关于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重大政策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紧密结合起来,将青海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落地生根、能指导今后工作的好经验、好措施和好方法上升到法规层面,吸收到《条例》的相关条款中,更好地引导各民族加深了解、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条例》共三十六条,从多角度对全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作了全面规范。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条例》全面体现了新时代中央、青海省委关于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将“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八个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精神写进法规中,保证了青海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正确思想引领。

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和职责定位。《条例》规定,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同时,对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也作了规定。

    强化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具体措施。《条例》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到推进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加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到促进民族地区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常态化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从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到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多方面完善措施,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规范了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行为。《条例》从不同角度对不利于民族团结、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作了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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